李洪明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财产分配胜诉案件
来源:李洪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5
浏览量:642

胜诉案件简介

案件简介:女方婚内出轨,提起诉讼离婚,索要大部分婚内财产。本律师接受男方委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法院最终支持了男方的观点,驳回了女方不合理的诉请,从而维护了男方的合法权益及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则无权要求分割承包土地。

如婚迁后,男方所在村集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你们承包土地面积的,则可要求分割婚迁后增补给你们的部分承包地。

另外如和男方婚后,才以一方名义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或发放经营权证的,夫妻双方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

其次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如男方在婚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则无权分割。如和男方婚后在原宅基地建房,那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要求对宅基地建造的房屋要求分割。《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综上,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以上内容由李洪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洪明律师咨询。
李洪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55好评数2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商城康顺街1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洪明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4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商城康顺街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