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件简介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在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市承包一项工程,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承包形式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随即从国内组织134名民工至俄罗斯进行施工,至2013年11月工程施工完毕。依合同约定该工程被告应付原告劳务总价款9,289,137.70元人民币;78名民工支付返程经费计211,177.50元人民币;及135名民工返途餐费100元/人,餐费计13,500.00元人民币。
目前,被告已支付人民币5,607,500.00元及12,127,000.00卢布(按当时汇率0.185折算人民币为2,243,495.00元)。所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路费、餐费共计:1,662,820.20元人民币。
原告数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以上费用,但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官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