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胜诉案件
原告:李***
法律援助指派委托代理人:李洪明,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
案件情况:
2013年6月原告李**受雇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前往克山工地,从事克山粮库建设工作。6月22日,在克山粮库施工时,泵管崩裂将原告右手臂撞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克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但由于该医院医疗水平有限,原告于当日晚上六时转入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继续。6月25日原告在该院首次接受手术治疗,于7月26日办理出院手续,共在哈市五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后,仍需要二次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仅支付首次手术费20000元后,拒绝支付后续二次手术所需的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于是原告找到第一被告,其只同意支付一万元。由于原告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无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五条。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